新冠肺炎疫情可能但不必然構成不可抗力或情勢變更,具體如何認定必須結合個案情況進行。對于受到疫情及其防控措施影響的合同主體而言,應當及早評估對合同履行的影響及相應法律風險,結合自身商業訴求(希望繼續履行、變更還是解除合同)和實際情況,采取合法、合理的應對措施,力爭減輕乃至避免風險損失。在應對疫情對合同履行帶來的影響時,一方面應當爭取盡量通過友好協商解決相關問題,另一方面應當樹立以訴訟或仲裁解決糾紛的底線思維,在此基礎上做好各項應對和準備工作,爭取最好結果。
在合同履行過程中,要關注以下問題:
一、 檢視合同約定和法律規范。合同、法律是處理民商事合同法律事務和糾紛的基本依據,盡快檢視合同約定和法律規范,有助于及早判斷自身享有的權利和面臨的法律風險,有利于及早確定應對疫情影響的方案措施,從而贏得主動。根據意思自治原則,如果當事人對不可抗力、情勢變更的定義、法律后果、責任分擔等做出約定,一般應優先適用當事人約定。如果合同沒有約定或約定不明,則應適用法律規定,需特別提醒的是:第一,海商法、旅游法、郵政法等對特定合同的不可抗力問題做了特別規定,應當優先適用;第二,涉外合同可能適用國際公約(如《聯合國國際貨物銷售合同公約》)或者其他法域的法律,應當注意研判,確定準據法及其內容。
二、及時通知對方當事人并進行溝通協商。受到疫情影響導致合同履行困難的一方當事人,應當及時將疫情及其造成的合同履行困難通知對方,以減輕可能給對方造成的損失,也防范自身對損失擴大的賠償責任。如欲通過不可抗力制度尋求救濟,應當及時向對方提供疫情、防控措施及其造成合同履行困難的證明。如欲通過情勢變更制度尋求變更或者解除合同,應當及時向對方提出重新協商請求,提出合理的解決方案。對于非受疫情影響的一方當事人,應當及時與對方溝通了解合同履行情況,以便盡早采取應對措施。
三、采取適當減損措施,防止損失擴大。無論是受到疫情影響的一方,還是不受疫情影響的一方,按照法律規定,均應在發生或知悉合同受疫情影響履行困難后,及時采取適當減損措施(如變更交付方式、延長交付期限、及時處理易損易耗標的物等),防止損失擴大,避免加重自身責任。同時,在疫情影響減輕或消除后,還應根據情況盡快恢復履行。
四、注意固定和收集證據,為潛在官司做好證據準備。合同主體應當提高證據意識,做到有備無患,避免糾紛進入訴訟或仲裁后因證據不利而陷入被動。一是注意固定和收集疫情、防控措施及其造成(或不足以造成)合同履行困難的證據,例如政府部門通知、公告、命令等,企業自身受疫情及其防控措施影響而停止生產銷售或者經營成本劇增等證據。二是注意固定和收集合同雙方溝通協商所產生的證據(如往來函件、郵件、聊天記錄等),特別是受到疫情影響的一方當事人依照法律規定向對方發送通知或重新協商請求的,應注意固定和收集通知或重新協商請求的內容和發送、接收過程。三是如考慮變更合同,應注意固定和收集證明繼續履行原合同將導致明顯不公的證據,以及能夠證明變更后的合同具有公平性的證據。四是涉及受到疫情影響的國際貿易合同或承包合同當事人,可向中國貿促會申請辦理與不可抗力相關的事實性證明。五是對于一些不易固定、容易流失的證據(如工廠停工的場景),以及一些關鍵證據,可以考慮通過公證方式予以固定。
五、密切關注政策形勢,及時利用政策便利消減法律風險。人民銀行、銀保監會等金融監管部門已出臺多項政策措施,中央及地方各級政府機關也陸續出臺了關于應對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影響促進企業持續穩定發展的政策文件,對受疫情影響導致部分合同履行困難的當事人提供多方面的政策支持,各公司應當注意利用政策便利消減違約風險。
六、新簽訂合同應注意評估疫情影響并做出約定。疫情爆發后擬簽訂合同的,應當結合行業、地域和交易本身的實際情況,充分評估疫情及其防控措施可能給合同履行造成的影響,在合同中做出事先安排,例如明確將新冠肺炎等傳染病疫情約定為不可抗力,對受疫情影響的合同履行及其責任分配做出明確約定等。
新冠肺炎疫情終將過去,但其法律影響已經并將逐步顯現。希望大家在防治疫情之余,及早謀劃、妥善應對,爭取將疫情造成的風險損失降到最低。
新冠肺炎疫情下法律風險指南之專輯一
發布時間 2020年03月02日